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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娜与被上诉人谭少红民间借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娜,谭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娜,女。委托代理人:张雷,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少红,女。上诉人赵文娜因与被上诉人谭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6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安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