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与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207号之一原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22000975。主要负责人:吴纪,系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110747914。被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峰影新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81885094。法定代表人:周致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良良,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1510606369。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灰渣货款6792620.17元及利息(按同期货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而确定了被告为《丰城二期发电厂全厂灰、渣销售及运输、卸灰和分选系统设备检修运行维护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丰城二期发电厂全厂灰、渣销售及运输、卸灰和分选系统设备检修运行维护承包项目合同》(下称《承包项目合同》),并于2016年1月26日完成了与原单位的交接工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告发出中止履行合同并催告被告付款的函,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792620.17元。2016年8月2日原告在此致函被告,要求其在2016年8月10日17:30时之前支付拖欠的货款,否则解除合同。被告收函后并未按期付款,现双方合同已解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92620.17元未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赣民初60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因而裁定将本院受理的(2016)赣0981民初2207号案移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该案应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诉被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赣0981民初2207号)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