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乳祥与郎丽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乳祥,郎丽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784号原告:刘乳祥,1972年1月13日生,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郎丽霞,1966年3月16日生,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乳祥与被告郎丽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乳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乳祥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刘 瑶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