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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乳祥与郎丽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乳祥,郎丽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784号原告:刘乳祥,1972年1月13日生,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郎丽霞,1966年3月16日生,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乳祥与被告郎丽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乳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乳祥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刘 瑶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