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姚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姚永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沈菊林,姚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728号。负责人:朱荣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永根,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罗荣强。被执行人:罗荣强,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姚灯妹,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菊林,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姚春妹,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春妹、姚灯妹、姚永根、沈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7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罗荣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70530.87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7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