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华与刘焕平、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刘焕平,詹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77号原告李华,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焕平(曾用名刘一凡),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詹霞,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刘焕平、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