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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华与刘焕平、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刘焕平,詹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77号原告李华,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焕平(曾用名刘一凡),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詹霞,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刘焕平、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