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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王进、张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王进,张婉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311号原告:张庆国,男,195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进,男,198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婉如,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民族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国诉被告王进、张婉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国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国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