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依平与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依平,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43号申请人:刘依平,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申请人: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姚集财政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刘依平与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依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贵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