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希旺与被申请人张银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旺,张银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926号申请人:张希旺,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北路***号***室。被申请人:张银宝,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大常庄行政村老官庄****号。申请人张希旺与被申请人张银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希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银宝的银行存款13000元。申请人张希旺提供现金3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希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银宝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张希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