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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赛赛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宋红旭一案指定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赛,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宋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67号申请执行人:张赛赛,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碧卫,又名程艳,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邢碧卫,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红旭,男,汉族,住汝州市。张赛赛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宋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赛赛以案件受到干扰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异地法院办理。为方便本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赛赛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宋红旭一案[(2017)豫0482执1128号]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珂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