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士莲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036号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90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