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丽、姚兴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姚兴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77号申请人:张丽,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姚兴文,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丽与申请人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姚兴文向申请人张丽借现金200000元。一、申请人姚兴文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5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申请人姚兴文每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张丽10000元,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姚兴文每逾期一次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张丽可要求申请人姚兴文履行全部剩余债务。三、双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骗等行为,双方签字后不得反悔。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丽与申请人姚兴文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