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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全与陈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陈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36号原告:刘全,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张燕,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全与被告陈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刘全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