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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小龙、江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龙,江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龙,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江立生,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黄小龙与被执行人江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江立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婺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