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珍俊与益阳新益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俊,益阳新益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297号原告:陈珍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益阳新益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渔父北路002号。负责人:陈凯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翦果平,公司员工。原告陈珍俊与被告益阳新益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珍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珍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珍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珍俊负担。审判员 童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揭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