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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郭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郭影,李含杰,杨玉琴,李金丽,李文莉,况开创,淮北茂森物流有限公司,淮北至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负责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影(系死者李新桥妻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含杰(系死者李新桥父亲),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琴(系死者李新桥母亲),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丽(系死者李新桥长女),女,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郭影(系李金丽母亲),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莉(系死者李新桥次女),女,201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郭影(系李文莉母亲),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开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茂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至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路经纬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邹光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影、李含杰、杨玉琴、李文莉、李金丽、况开创、淮北茂森物流有限公司、淮北至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新桥的儿子李中斌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出生后,也未参加诉讼,一审判决支持其抚养费不当,应询问李中斌的法定代理人郭影,李中斌是否参与诉讼。同时应查明李新桥父母有几个子女,以确定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