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1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国仁与巍小燕、郑玉靖、常熟市友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仁,魏小燕,郑玉靖,常熟市友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1705号之一原告:郑国仁,男。委托代理人刘广山。被告:魏小燕,女。被告:郑玉靖,男。被告:常熟市友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智林村。法定代表人郑玉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仁起诉被告巍小燕、郑玉靖、常熟市友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玉靖、魏小燕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玉靖、魏小燕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