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诉周文一、马龙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周文一,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06号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743、745号。负责人:杨涛。被申请人:周文一,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606190025,住四川省遂宁市北固东路1号6栋2单元2B。被申请人:马龙,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7日,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住四川省遂宁市北固东路。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文一、马龙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X号荣兴欧洲新城X栋X层X号住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1263706190033132149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文一、马龙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X号荣兴欧洲新城X栋X层X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在25000元限额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及租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