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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晓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晓军,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曹晓军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行初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晓军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晓军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曹晓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