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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雪林与李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林,李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585号原告李雪林,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明,男,45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林与被告李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李雪林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