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忽国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忽国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忽国营,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2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忽国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忽国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忽国营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忽庄出发,沿腾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自北外环行驶至文峰路与八一路转盘处,20时许忽国营驾车进入八一路转盘西茂源金色家园小区,与该小区保安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忽国营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241.486mg,系醉酒驾驶。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忽国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忽国营供述,证人俎学中、李某、郭某、刘某证言,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市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忽国营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忽国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忽国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忽国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忽国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