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天生与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生,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1106号原告:黄天生,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辉,男,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法定代表人:梁志亨,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敏萱,女,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生与被告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48.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云生审 判 员 黄龙英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