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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宗晖与肖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晖,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林宗晖,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肖辉,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申请执行人林宗晖与被执行人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宗晖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