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韦昌荣、唐兴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韦昌荣,唐兴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80号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2410-1法定代表人:张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江,该公司驾驶员。被告:韦昌荣,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唐兴荣,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花园路36号桂园雅居四期一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78983475负责人:于晓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聪,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昌荣、唐兴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水市泰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