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郁、芦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郁,芦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018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郁,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芦钰,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郁、芦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