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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435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