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435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