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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明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040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法定代表人吴勃,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高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49146Y。法定代表人赵孝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蒲琰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