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鼎益防水保温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益防水保温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55号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法定代表人:但波,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益防水保温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狮子堡社凤鸣山防水材料市场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405764X6。法定代表人:罗岚,职务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鼎益防水保温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被告约定的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