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时利敏、郑藏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利敏,郑藏卷,武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利敏,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红,河北基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藏卷,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风珠,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利敏因与被上诉人郑藏卷、武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利敏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郑藏卷、武风珠以双方之间系其他债务关系予以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时利敏应当对其起诉主张的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郑藏卷、武风珠应当对其抗辩主张的双方之间系其他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只有在郑藏卷、武风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时利敏才应当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郑藏卷、武风珠虽然在二审中提交了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月21日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但时利敏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因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故该承诺书的证据效力尚无法确定。另外,郑藏卷、武风珠在一审时提供的其它证据均为复印件,而时利敏又不予认可,一审判决在对复印件证据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认定复印件证据的证据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综上,郑藏卷、武风珠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1000万元系时利敏代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承诺书项下的款项。重审时,首先应当核实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时利敏给付郑藏卷的1000万元是来源于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还是时利敏替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垫付,以及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是否认可时利敏垫付1000万元给郑藏卷。因该100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与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必要时应通知河北新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二、对于郑藏卷、武风珠提交的其它复印件证据,也应当向该证据的持有单位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以便综合全案证据对相关争议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利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马惠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冯 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