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诉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593号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卓里镇北郊。法定代表人:秦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世宽,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杨家庄村035号。身份证号:1427241971********。被告: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卓里镇。法定代表人:秦伟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80元,由原告山西汽车工业集团卓里克劳耐商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