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云高与余海林、李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高,余海林,李琪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47号原告:黄云高,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被告:李琪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原告黄云高与被告余海林、李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云高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云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黄云高负担。审判员 鲁元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桂美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