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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杰申请执行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434699元(执行费457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