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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西路鹏城合正星园D栋25A,组织机构代码:27928223-5。法定代表人:吴继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路18号厂房B区,组织机构代码:31017631-9。法定代表人:舒相忠。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依玛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泽城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