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夏前与株洲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夏前,株洲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夏前,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株洲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广和村炉屋组。法定代表人傅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夏前与被执行人株洲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关闭,目前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