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刘黎、郑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刘黎,郑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罗米力,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黎。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勇。被执行人刘黎。被执行人郑典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刘黎、郑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41436.24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刘黎、郑典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刘黎、郑典平的银行存款2941436.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