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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黄朝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黄朝东,黄朝阳,黄大设,黄大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再1号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忠利,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朝东,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朝阳,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大设,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大堂,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原审原告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与原审被告黄朝东、黄朝阳、黄大堂、黄大设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四被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原审被告认为其所承包的土地被纳么村民小组成员抢种,侵害了自己合法经营权,请求东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并无不当,仲裁后,原审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又恢复到原来起诉到法院之前的状态,争议并未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就不受仲裁裁决影响,既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亦不要求原仲裁委员重新进行仲裁,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实体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确定原审四被告是否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正确的。二审维持亦是错误的。本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查,对原审四被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作出实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和东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