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278号原告: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物流园区食品交易区SP20-17、18。法定代表人:陈天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文,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中,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北路98号。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已经协商并达成谅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亭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