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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伟、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伟,袁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99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行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伟,男,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袁军,男,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