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爱平与唐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爱平,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段爱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莲,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爱平与被执行人唐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2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莲向申请执行人段爱平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爱平与被执行人唐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