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占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282号原告:吴占岗,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负责人:魏建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