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仕国与被执行人胡生龙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仕国,胡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仕国,男,生于1952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被执行人:胡生龙,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申请执行人向仕国与被执行人胡生龙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川0727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该案2016年10月2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胡生龙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向仕国工程款150000元(该款项用平武县南坝镇建设村土地复垦及南坝镇旧洲村至金林村的风貌改造工程的款项中予以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平武县南坝镇政府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平武县南坝镇建设村土地复垦及南坝镇旧洲村至金林村的风貌改造工程的工程款152150.00元至我院账户。平武县南坝镇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直接向向仕国支付了130500元,经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消息,平武县南坝镇建设村土地复垦工程的工程款已经拨付完毕,南坝镇旧洲村至金林村的风貌改造工程的工程款还未进行审计,工程未结算,暂无法拨付,因为该案的执行款是指定在这两笔工程款中支付,所以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予申请。综上,本案现在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727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王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