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申请执行赵建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赵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1046号申请人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B区。被执行人赵建修,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建修应支付给申请人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人民币18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赵建修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建修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鞍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建修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鞍山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911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露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