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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493陈邦华与印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邦华,印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邦华,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霞,女,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陈邦华因与被上诉人印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7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邦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该案对于土地使用权没有争议,不属于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的范围。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陈邦华主张印霞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侵害其权利,遂起诉要求判决印霞搬离案涉房屋,印霞则抗辩称其已通过买卖方式受让陈邦华原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对双方的买卖协议进行了见证,陈邦华原房屋已拆除,现有房屋系其修建。故双方的争议表面看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实际为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一审据此裁定驳回陈邦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杨 谦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