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桂珍与李高明、冯秀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珍,李高明,冯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20号申请人:赵桂珍,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高明,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冯秀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申请人赵桂珍与被申请人李高明、冯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