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平贵与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贵,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7民初100号原告汪平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委托代理人雷磊,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汪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汪平贵诉被告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平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汪东向汪平贵给付欠款人民币81,000.00元。事实及理由:汪平贵之女汪万凤与汪东于2013年7月依法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3日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汪东曾于2014年11月14日向汪平贵借款10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开春后陆续归还,后汪东仅归还了20,000.00元,经汪平贵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汪东辩称,没有向汪平贵借钱,要求汪平贵提供借款凭据并证明借款是直接借给汪东的。汪平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汪平贵身份证明,证明汪平贵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2014年11月13日汪东向汪平贵借款共计101,0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4日向汪平贵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开春后陆续归还;3.《离婚协议书》,证明汪万凤与汪东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约定;4.《说明》、《个人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企业信息》,证明汪万凤与汪东关于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汪东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欠条不是汪东出具的,不是汪东签的字,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按手印,汪平贵没有收入来源,无出借能力;对证据3有异议,离婚协议约定各人借款各人偿还,不是汪东借的汪东当然不偿还;对证据4《说明》有异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余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双方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汪东质证意见与其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相矛盾,且汪东对其质证意见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证据2予以采信;证据3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汪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汪万凤(汪平贵之女)与汪东于2013年7月在宝兴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3日汪东向汪平贵借款101,0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网吧投入,汪东于2014年11月14日向汪平贵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开春后陆续归还,该笔借款用于汪万凤和汪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网吧。后汪东归还了借款20,000.00元,汪万凤与汪东于2016年5月3日在宝兴县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剩余借款经汪平贵多次催收未果,汪平贵故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汪东向汪平贵借款用于汪万凤和汪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网吧,网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汪东和汪万凤共同偿还,但鉴于本案网吧归汪东所有,汪平贵也知晓汪东和汪万凤离婚时网吧归汪东所有,借款由汪东偿还,故该笔借款由汪东负责偿还,汪平贵向本院提出要求汪东归还借款8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平贵借款8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00元,由被告汪东负担(原告已垫付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在支付以上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