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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董红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董红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97号原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6号新龙大厦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3800001C。法定代表人:汤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懿,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452826。委托代理人:曾珍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红雨,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红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78元,退回原告12189元,由原告承担12189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