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杨与吕红彬、张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吕红彬,张红亮,王孟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298号原告郑杨,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吕红彬,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张红亮,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孟贤,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向伟,男,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杨诉被告吕红彬、张红亮、王孟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杨撤回对被告吕红彬、张红亮、王孟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郑杨承担。审 判 长  黄艳晓人民陪审员  胡培民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