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齐某、余某等与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余某,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009号原告: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余某,女,201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法定代理人: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余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第五村民小组,住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法定代表人:沈建福,系组长。委托代理人:沈洪海,男,193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沈兴,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余某与被告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第五村民小组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余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余某负担。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戴加五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