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9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朝南村。法定代表人:陆春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民,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施雪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货款258250元,现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同意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825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32元,由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如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若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张家港市友协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可按314732元(欠款金额258250元、违约金51650元、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4832元)扣除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给付的款项后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3147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另外,本案依法查封了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城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内1幢、3幢、2幢(产权证号××、土地证号20××98)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处置上述不动产,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1473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