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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某某1与余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1,余某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522号原告:余某某1,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余某某2,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余某某1诉被告余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余某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某某1负担。审判员  雷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