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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树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树生,曹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特50号申请人:曹树生,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曹品,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曹树生申请宣告曹品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树生称,其系曹品之父,曹品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宣告曹品死亡。经审理查明,曹品,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曹树生系被申请人曹品父亲。曹品在其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无婚姻登记记录。曹树生陈述,曹品未婚。2009年10月,曹品离家后失踪。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婚姻登记资料及申请人陈述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曹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曹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现被申请人曹品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曹品的公告也已届满一年,曹品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爱玲 搜索“”